文號 | 舞政〔2022〕23號 | 索引號 | 00wgs-00000-2022-00016 | 關鍵詞 | 有效性 |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關于印發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通知
關于印發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11月15日
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為了保護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規范氣象探測臺站所需的基本探測環境內的各類建設活動,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編制《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第二條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提供高質量氣象服務為導向,堅持創新驅動發展、需求牽引發展、多方協同發展,加快推進氣象現代化建設,努力構建科技領先、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人民滿意的現代氣象體系,充分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規劃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三)《城市規劃編制法》
(四)《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五)《河南省氣象條例》
(六)《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七)《舞鋼市城鄉總體規劃》(2016-2030)及各類相關規劃;
(八)《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GB31221-2014)
(九)舞鋼國家氣象站現狀調查的相關資料
(十)舞鋼市城區1:1000現狀地形圖
第四條 編制原則
(一)近遠期結合原則:在保護范圍內,近期不新增超標障礙物,遠期逐步減少超標障礙物。
(二)整體性原則:從環境的整體性統籌安排規劃。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專業的規劃奠定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以后期嚴格的實施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條件。
(四)環境共生原則:協調氣象觀測站與城市其它設施的布局關系,塑造與環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條 規劃目標
根據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主要對氣象探測環境范圍內建(構)筑物的高度和各類電磁場或電波干擾源進行規劃控制。
第六條 規劃范圍
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為國家基本氣象站(東經:113°29′46″,北緯:33°19′00″),規劃區域以氣象觀測場圍欄最近距離處為中心,半徑1000米范圍內。
第七條 適用范圍
在舞鋼市行政轄區、本規劃規定的管制范圍內從事各項城鄉規劃編制、建設管理和各種與城鄉規劃有關的電磁場或電波及設置垃圾場、排污口、干擾源等建設必須符合本規劃。
第二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
第八條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
國家基本氣象站,管制范圍為:以氣象觀測場圍欄最近距離處為中心,半徑1000米的圓形區域。
第九條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圍不受控制區限),觀測場周圍障礙物的高度角小于5度,且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
(二)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圍欄與周圍障礙物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障礙物高度的10倍或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5.71度;
(三)觀測場最多風向上風方90°范圍內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不宜規劃工礦區,不宜建設易產生煙幕等污染大氣的設施;
(四)在觀測場1000米范圍內不應實施爆破、鉆探、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 其他干擾源體管制規劃
第十條 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構)筑物。
第十一條 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禁止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第十二條 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禁止修建鐵路。
第十三條 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禁止挖筑水塘等。
第十四條 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禁止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條 經省級氣象局論證確定對觀測資料有影響的各種源體,其邊緣與國家基本觀測站、觀測場邊緣的距離必須大于500米。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氣象部門、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職責
舞鋼市氣象局在上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本規劃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規劃項目時應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 規劃實施舉措
(一)本規劃確定的范圍內用地在規劃建設前必須將本次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要求作為項目設計的依據之一。
(二)市氣象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意識。
(三)將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周邊1000米范圍劃定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豎立保護區界樁,制作保護區公示牌,并通過政府官網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告。
(四)全市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推進舞鋼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規范化建設。
(五)本規劃由市氣象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實施的舞鋼市國家氣象觀測環境專項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由市氣象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六)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進行城鄉規劃和建設時,要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納入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按照《城鄉規劃法》《氣象法》等有關規定,使位于國家氣象觀測站附近的規劃和建設既能滿足城鄉發展需要,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要求,凡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的項目不得審批。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構)筑物;
(二)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三)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四)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五)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六)在觀測場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的高度角度超過5°。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劃由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組成,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本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確因需要對本規劃進行變更時,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文本中第八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為強制性內容。
附件:1.規劃內名詞定義
2.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氣象觀測場周圍建(構)筑物物限制建設高度表
3.氣象站區位圖、障礙物控制圖則、其他干擾源體控制圖則
附件1
規劃內名詞定義
“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源體”是指省級氣象主管部門確定的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
“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
“障礙物高度的倍數”是指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距離與障礙物最高點超出觀測場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附件2
舞鋼國家氣象觀測站氣象觀測場周圍建筑(構筑)物限制建設高度表
單位(米)
其他方位 | 距離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650 | 700 | 750 | 800 | 850 | 900 | 950 | 1000 |
298.5°~61.5°
118.5°~241.5° | 高度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45.0 | 49.9 | 54.9 | 59.9 | 64.9 | 69.9 | 74.9 | 79.9 | 84.9 | 89.9 | 94.9 | 99.9 |
日出日落方位 | 距離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650 | 700 | 750 | 800 | 850 | 900 | 950 | 1000 |
61.6°~118.4°
241.6°~298.4° | 高度 | 4.3 | 8.7 | 13.1 | 17.5 | 21.8 | 26.2 | 30.6 | 35.0 | 39.3 | 43.7 | 48.1 | 52.4 | 56.8 | 61.2 | 65.6 | 69.9 | 74.3 | 78.7 | 83.1 | 87.4 |
注:禁止在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的高度角≤5°且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圍欄與周圍障礙物邊緣的距離≥障礙物高度的10倍或障礙物遮擋仰角≤5.71°。